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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特殊类型句子成分搭配不当实例评改

时间: 2023-10-29 08:37:03 |   作者: 半自动载带包装机

  公文中特殊类型的句子成分搭配不当,是相对于主谓搭配不当、述宾搭配不当、主宾搭配不当、定中搭配不当、状中搭配不当和状宾搭配不当等较常见类型而言的。本文对此试作归纳,并精选不一样的情形的实例进行评改。例句中有其他语病的,顺便指出。

  【例1】要健全社会协调互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人大、政协要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团体关注重视、参与法治建设工作。

  此例属于兼语句中的两个谓语不搭配。“组织……参与……”可以,“组织……关注重视……”则不通。另,“关注”即关心重视,“关注重视”词义重复。可修改为:“……人大、政协要引导、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团体关注、参与法治建设工作。”

  【例2】9月中旬开始,市内四区连续发生10余起抢夺便利店名牌香烟案件。经过精心研判,11月15日,嫌疑人金某再次犯案并到沙河口区沙能街一处烟酒回收点销赃时,被蹲守的民警成功抓获。

  “犯案”词义为作案后被发现或被侦破,“再次犯案”和后面的“销赃”行为矛盾,而且和前句中的“连续发生”矛盾。另,“经过精心研判” 主语残缺,导致语句存在“嫌疑人金某经过精心研判”的错误语意。可修改为:“……经过精心研判,警方进行了严密布控。11月15日,嫌疑人金某再次作案并到沙河口区沙能街一处烟酒回收点销赃时,被蹲守的民警成功抓获。”

  【例3】……对于嫌疑犯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提供新的情况和线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组织力量继续执行”在此表述不确切,也可视作语序不当、句式杂糅语病。另,“对于嫌疑犯在逃的……”不通。可修改为:“……嫌疑犯在逃的,公安机关在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应当继续执行决定并组织力量缉捕……”或修改为:“……对于在逃的嫌疑犯,在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继续执行决定并组织力量缉捕……”

  【例4】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能采用扣留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办法,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三百二十三条)

  后两个分句语序不当,导致谓语不搭配,语意不协调。“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不得离境”可以,“扣留其护照或证件……不得离境”则不妥。可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也可以扣留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或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能采用扣留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办法,使其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能离境。”

  “著名学者”系兼语(既是“聘请”的宾语又是“讲座”的主语),而“讲座”系名词,不能充当谓语。“为学员讲座”可改为“为学员授课”或“为学员讲授……”。

  “人”系兼语(既是使令性动词“让”的宾语又是“义愤”的主语),而“义愤”系名词,不能充当谓语。“让人非常义愤”可改为“让人非常气愤”或“让人无比愤慨”(“气愤”和“愤慨”均系形容词,可充当谓语)。也可在“让人”后面加上“感到”,变成“让人感觉到很气愤”或“让人感到无比愤慨”。

  【例1】2015年8月18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有期徒刑六个月”和“缓期一年执行”共同充当“判决”的宾语,但两者搭配错误。主要是法律术语混淆,不符合法律规定。“缓期执行”和“缓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适用于死刑,后者适用于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例中的“缓期一年执行”应改为“缓刑一年”。另,用词重复,且不准确,“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宜改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

  【例2】高大的人民英雄纪念碑前,排满了前来敬献花圈的队伍,有刚下班的工人;有从郊区来的农民;有机关干部;有战士;有青年学生;还有戴红领巾的孩子们。

  “队伍”在这里指有组织的群众行列,是前分句的宾语,也是后分句承前省略的主语,然而它和后面的宾语“工人”“农民”“干部”“战士”“学生”和“孩子们”都不搭配。另外,分号均应改为逗号,“孩子们”最好改为“少年儿童”或“少先队员”。可修改为:“高大的人民英雄纪念碑前,排满了前来敬献花圈的群众,有刚下班的工人,有从郊区来的农民,有机关干部,有战士,有青年学生,还有戴红领巾的少年儿童。”或修改为:“高大的人民英雄纪念碑前,排满了前来敬献花圈的队伍。队伍中有……”

  “进行”和“很成功”不搭配,宜将“进行”改为“开”。或修改为:“会议进行得很顺利,开得很成功。”

  【例2】由于美日贸易摩擦的升级,美国与日本的外贸出口额比去年同期降低了2倍。

  【例3】近年来,部机关25名组工干部,共帮扶困难群众98人,解决难题128件,捐款捐物10万多元。

  “捐款捐物10万多元”系“述宾+述宾+补语”的结构,所捐物品不宜直接表述成金额。可改为“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10万多元”。

  “建成”后面的宾语“餐饮业”和补语“××余家”搭配不当,宜将“餐饮业”改为“餐饮店”。

  【例2】全区新增新发展高效苹果8200多亩、大樱桃3200多亩、蓝莓1700多亩,新增加畜牧养殖1300多头,海产品养殖5500多亩。

  “增加”后面的宾语“畜牧养殖”和补语“1300多头”不搭配。另,宜删去“新发展”,最好调整语序。可修改为:“全区新增高效苹果8200多亩、大樱桃3200多亩、蓝莓1700多亩,海产品养殖5500多亩,新增饲养牲畜1300多头。

  【例】以往,××音乐学院作为全国31所独立招生院校,可以不做分省计划,哪里生源好就可以多招录一些。

  此例中的“作为”系介词,“作为全国31所独立招生院校”在句中充当状语,与主语“××音乐学院”不搭配导致语意不合事理,宜改为“作为全国31所独立招生院校之一”。如果改为“作为全国独立招生院校”,也可消除语病,却未能体现全国可以独立招生院校的数量,语意不如前者确切。

  【例】几年的大学生活,使他们明确了这样的道理:勤奋、踏实是学习成败的关键。

  “成败”系宾语中心语“关键”的定语,和主语“勤奋、踏实”不搭配,宜将“成败的关键”改为“成功的关键”。

  【例】从本月开始,为深入推动×××区市容综合整治,保持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区政府对车辆排渣撒漏,工地扬尘污染,非法收运餐厨垃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治。

  状语“从本月开始”和宾语前的定语“为期一个月”搭配不当导致前后语句不协调,语意不明确。“从本月开始,……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治”,没有确切的日期,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不得而知,令人疑惑不解。另,标点符号不正确使用,语句欠顺畅。可修改为:“为深入推动×××区市容综合整治,保持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区政府从×月×日开始,将对车辆排渣撒漏、工地扬尘污染、非法收运餐厨垃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治。”

  【例】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地委、行署的精心安排,县委、县政府的格外的重视,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专业队伍的忘我工作,全体干部、党员、群众的积极努力,上上下下,方方面面齐动员,终于打了一个漂亮仗,受到地委、行署、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表扬。

  此例因助词“的”在较长的介宾结构中不正确使用而造成介词结构成分的搭配不当。“根据……指示精神”“根据……统一部署”可以,但“根据……精心安排”“根据……格外的重视”“根据……具体指导”“根据……忘我工作”“根据……积极努力”明显不妥。抛开文风问题,仅根据现有文字矫正此误,宜将“地委、行署”“县委、县政府”“上级业务部门”“专业队伍”和“全体干部、党员、群众”后面的助词“的”均删去。另外,“精神”和“省委”中间的逗号宜改为“和”,“上上下下”后面的逗号宜改为顿号;“全体干部、党员、群众”宜改为“广大党员、非党干部和群众”。

  同位词组(也称“复指词组”)搭配不当多表现在法律术语混淆错用上。下面几例很典型,类似的错用相当普遍,应当引起重视,避免犯常识性错误。

  【例1】2016年4月14日,杜志浩等10余人到位于山东冠县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高利贷,并对企业法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有侮辱谩骂言行。

  “法人”是被法律赋予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区别于自然人的一种社会组织,而不是平时所称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企业法人”和“苏银霞”系同位词组,两者搭配不当,“企业法人”宜改成“企业法定代表人”。

  【例2】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嫌疑犯李×犯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三项罪名。××法院经过审理,对嫌疑犯李×作出了正式判决。

  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被称为“嫌疑犯”,在检察机关制作起诉书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以及法院审判时被称为“被告人”。此例中的“嫌疑犯”与李×身份不符,宜改成“被告人”。

  【例3】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虽实施了盗窃私有财物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应称作“嫌疑犯”而不宜称作“被告人”。此例中的“被告人”与杨某身份不符,宜改成“嫌疑犯”。

  【例4】在二审中,被告李某提出自己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被告李某的陈述,公诉人一一给予了驳斥。

  “被告人”和“被告”系两个迥然有别的法律术语。就自然人来说,“被告”属于民事诉讼上的概念,指与“原告”相对的,被原告诉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执而被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被告人”属于刑事诉讼上的概念,是与原告人相对的诉讼当事人之一,即被指控有罪,并被依法提起刑事诉讼的人,具体指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指控有罪而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此例中的“被告”与李某身份不符,宜改成“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