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几套以“寸”为计量单位的餐具,王先生实践丈量,并以“一寸约等于3.33厘米”换算后发现,餐具尺度均与实践标明不符。王先生以超市对产品作虚伪宣扬,诈骗顾客为由,将超市诉至北京大兴法院,索三倍补偿。记者从法院得悉,法院判定被告交还王先生货款,并付出三倍补偿。
原告王先生诉称,上一年6月其在被告某超市看到出售有“红叶”餐具,产品标签和价签上都以“寸”的方式注明晰产品巨细(如8寸汤盘)。王先生购买了几款餐具,价款总计1554.9元。
王先生说,他买回后感觉尺度不对,经丈量后发现实践巨细与标明均有很大差错,如购买的8寸汤盘实践丈量只要20厘米左右(实践应该26.6厘米左右,一寸约等于3.33厘米),所购产品尺度均不相符。
后原告王先生向大兴工商局进行投诉,经调停两边未达成协议。关于经营者的行为,大兴工商局对被告进行立案查询,后确定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则,归于“虚伪标明”,并责令该超市改正违法行为。
原告王先生以为,被告对产品作虚伪宣扬,现已构成了对消费的人的诈骗,侵害了顾客合法权益,应当按照《顾客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则进行三倍补偿。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诈骗。终究判定原告交还被告所购买餐具,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554.9元,并付出三倍补偿款466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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