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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戒备带运用办理方法

时间: 2023-09-04 11:27:05 |   作者: SMD承载带

  为了标准戒备带的运用和办理,保证公安机关依法有用履行职责,保护社会治安次序,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戒备带,是指公安机关依规则配备,用于依法履行职责在特定场所设置制止进入规模的专用标志物。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特定场所履行职责时,应该根据本方法的规则运用戒备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戒备带,但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四条公安机关运用戒备带,应当以既有利于履行职责,又有利于公民、单位的正常活动为准则。夜间运用戒备带应当装备警示灯或照明灯。运用戒备带的景象消失时,应当立马停止运用和撤除。

  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能够精确的经过现场需求经公安机关现场担任人同意,在下列场所运用戒备带: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运用戒备带的行为,受法令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搅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运用戒备带。

  第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运用戒备带设置戒备区时,在场人员应当遵守人民警察的指令,不相关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戒备区;未经答应任何人不得跨过戒备带、进入戒备区。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则运用戒备带导致十分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令和规则追查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令、行政责任。

  第九条对损坏、冲闯戒备带或私行进入戒备区的,经正告无效,能够强制带离现场,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令》的规则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不合法制作、贩卖、运用戒备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处分。

  第十一条县以上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担任戒备带的运用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