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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 2023-11-24 22:45:57 |   作者: 视频中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于2020年10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预案披露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28日以微信、电话及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经与会董事对公司真实的情况及相关事项做认真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160.00万元(含本数)。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本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保荐人(承销总干事)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这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56,529,800股,按此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6,958,94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这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真实的情况,与这次发行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其中:Q0为调整前发行数量,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Q1为调整后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股份转让将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这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这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160.00 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本次高阻隔复合材料项目将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在这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依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真实的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和深交所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针对本次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事宜,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发行对象、这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及这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等重大方面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结合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对这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性等法规规定事项做了论证和分析,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报告出具了鉴证报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提出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的议案》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顺利进行,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一切具体事宜,包括:

  1.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视市场条件变化、政策调整或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意见等具体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募集资金使用、具体认购办法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项。

  2. 为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而修改方案;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完善和相应调整(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3. 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聘请中介机构协议,并决定向各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

  4.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签署、修改及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协议和文件资料。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国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或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

  5. 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报和实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批准、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6.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办理股份认购、股份登记、股份锁定及上市等有关事宜。

  7.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章程修改、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等具体事宜,处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其他后续事宜。

  8.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9. 在获得股东大会上述授权后,根据具体情况授权董事会或转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事宜。

  上述第6、7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有效。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有部分事项未确定,董事会同意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待相关事项确定后,董事会将及时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并另行发布召开通知。

  针对上述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0 年10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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